
1、自主经营:承包人在生产发展过程中,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凡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林业、环保、消防、水利、土石方、地热管理等的开发建设和海水养殖生产,须向各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实施,保证环保通过环评,水源质量及周边海域养殖不受影响。以上工作的相关费用(含海域使用金、时的各种费用和上级如有征收各种税费,),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行组织和调配管理人员。主动做好周边滩涂及农田协调工作,并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做好生产和治安防范工作,若出现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包开发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概由买受人负责,与我单位无关。
2、场地管理和维护:买受人应加强对承包场地及其建筑物进行有效管理:堤防工程、防洪河道、水闸、启闭机、发电机、电力设施、管理房的维修、保养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自理。如对现有的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新增、改造的,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所需费用自理,承包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书面批示后方可实施;如未经审批被相关部门查处的且未在查处处理时效(最长不超过180天)完成整改,则视承包人违约,甲方有权将收回该滩涂承包权,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包合同终止时,承包方对现有的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新增、改造的(含之前已经折旧的设施设备和未审批的),添置的加固、装修、附属构筑物及其它固定的设施设备等(不含可移动的办公设备)均归甲方所有,承包方不得蓄意破坏、拆除,且不得提出补偿要求;可移动的部份可与新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承包人在承包期满前十天内自行清理干净,渝期未清理的,视为原承包人放弃权属,甲方不做任何补偿。
3、安全管理和生产:承包期间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状,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三防”(防潮、防汛、防台风)及安全生产工作,服从镇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做好周边排洪河道的疏通,保持闸门、启闭机的正常运转,开启闸门前警示。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若出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排洪堤决口或海堤大堤被冲毁,买受人要立即配合抢修。认真组织好“防、护、救”等抢险工作,确保人员、设施安全。买受人若不及时上报配合抢修,造成灾情扩大的,由买受人赔偿一切损失,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以违约论处,无偿收回承包使用权,已缴交的款项不予退还。
5、承包期间因政府收储、政策变动、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或甲方建设等原因需要收回全部或部份海域(土地)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按有关部门要求时间做好清场并交滩。相关赔偿或补偿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置(其中承包人生产养殖的收益归承包人受益,海域、固定设施及建筑归甲方受益;经甲方同意由承包人自行投资兴建的固定设施(提供审批文件)根据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需及时通知承包人,并按照实际承包剩余时间和涉及面积计算进行退还该部分海域已收的承包金,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6、原租户未成交的处理方式:原租户须在2025年6月30日内搬离,否则所延迟的时间按新成交租金计算并加收每日10%租金作为滞纳金;如因未按时移交导致诉讼(包括一审、二审、申请强制执行)的,守约方为主张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拍卖佣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及其它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搬迁期间完成协助配合新租赁户办理交接房屋、水、电。涉及不属我单位的资产部分,应友好协商妥善交接,如协商不成则由原租户自行处置或全部拆除。